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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无效宣告

更新时间:2024-08-12点击次数:371

业务详情

我国《商标法》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所以,如果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符合上述情形,或者侵犯了您的商标权或其他在先权利,您大不必一筹莫展、坐以待毙,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撤销商标、捍卫权益是正道。


无效宣告申请的必要性

无效宣告申请是防止已注册商标对自身商标造成淡化、弱化、丑化的重要途径。

无效宣告申请能够有效解决他人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

无效宣告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侵犯自身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所能够采取的最佳法律措施,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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